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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电信资费降低甚至减免

来源: 重庆晨报 作者:重庆晨报 时间:2008-07-31 点击:

  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甚至在很多乐观者看来,现在的疑问只是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有幸”成为我国反垄断的第一个被告。

  但专家认为,指望单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立竿见影解决国内行业垄断的想法并不现实。原计划与《反垄断法》配套推出的40余个细则,目前仍然没有消息。

  [软件]

  微软将是“反垄断首个被告”?

  早在去年《反垄断法》获得通过时,就有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前瞻: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

  如果《反垄断法》化解了微软在国内市场的绝对优势,那么首先松口气的将是国内的软件商。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悬疑:微软应对反垄断经验丰富?

  金山软件认为,微软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

  [汽车]

  限价限区销售触犯“禁令”

  汽车厂商对经销商所设的最低限价和限区销售的规定,触了《反垄断法》的逆鳞。

  《反垄断法》中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前瞻:消费者还价空间将更大

  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上海一家广州丰田的经销商表示:“浙江、江苏一些地方的车价要比上海低,如果异地购车的限令真的能被打破,上海这样车价高的市场肯定会降价,否则将坐视客源的大量流失。”

  悬疑:可通过零配件打压经销商?

  沪上一家进口汽车经销商的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可以取消厂商的特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厂商完全可以通过限制零配件这个途径来打压不按要求办事的经销商。

  [铁路]

  “行政垄断”嫌疑是关键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争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

  《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如果要打破铁路的市场垄断格局,就必须从打破铁路的“行政垄断”入手。

  前瞻: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就要按市场来调整铁路票价。

  孙立坚认为,铁路退票需收取20%的手续费、列车上高价出售饮品零食、列车误点不赔偿等等不公平的现状,也只有在高度垄断的铁路行业才会出现。

  悬疑:涉及“国民经济命脉”?

  “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对此,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

  “全部由国家控制,就会出现目前效率低下、利润低下的结果。因此可以开放一部分业务,交给市场。”孙立坚教授告诉记者,包括美国在内的诸多西方国家,虽然铁路由国家控制,但并不妨碍民营资本的引进。

  [电信]

  典型的“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乃至中国联通,都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对象。

  根据《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前瞻:各种资费降低甚至减免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表示,如果能够打破这些电信运营商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对于用户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阚凯力教授旗帜鲜明地认为:漫游费已是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必须取消。

  悬疑:重组加强行业垄断?

  在《反垄断法》推出前,国内电信行业的重组计划出炉,最终的结果是这三家运营商都将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形成独大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讯费用的定价、服务套餐的捆绑很可能还是由运营商说了算。

  [石油]

  两家独大有交易依赖嫌疑

  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对国内原油的资源和销路的控制让国内油市始终处于两家独大的状态。

  除了《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适用于“油老大”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前瞻:囤油待涨现象消失

  一部分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如果《反垄断法》能够打破中石油、中石化等巨头对行业的垄断,并改善民营油企的生存状态,那么国内油市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定价也将更透明,尤其是囤油待涨的现象很可能将从此消失。

  悬疑:保护“国民经济命脉”?

  其实,所有关于国内石油市场前景的猜测都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目前国内石油市场存在垄断。对此,业内外并不认为石油市场会被打上“垄断”的结论。

  事实上,《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就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很可能超然于《反垄断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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